在香港,与色情书相关的罪名主要依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和《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来判定。具体如下:
-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任何人发布淫亵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淫亵物品,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若物品被评定为不雅,向未成年人发行不雅物品属犯罪。不过,该条例对“淫秽”“不雅”没有订立明确认定标准,而是由政府委任成立的淫秽物品审裁处根据通常道德礼教标准等五项原则来评定。
-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把制作、生产、发布、进口、出口、分发、宣传和管有描划未滿16岁儿童的色情物品,列為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0万港元及监禁8年。
此外,根据《不良刊物条例》第4条规定,出版不良书刊物品,或者拥有不良书刊物品以出版图利,或者输入不良书刊物品以出版图利,均属犯罪,一经确定,可被判罚款10万元以及监禁3年。这里的不良书刊物品包括内容含有猥亵、淫亵等的书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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